质证是什么意思

呼延文彤 2024-01-04 17:51 665

摘要:质证的概念是什么?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 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辨的活动或过程。最高人民 法院《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 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按照以下

质证的概念是什么?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 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辨的活动或过程。最高人民 法院《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 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 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 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是什么意思

质证是什么意思?

质证就是在诉讼活动中确认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1、在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所提证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否定其存在,另一方则据实予以反驳的证据制度。质证有2个原则:一是原告与被告互相质证;二是以审核证据为中心,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以便达到审核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2、在刑事诉讼中指对证人证言提出疑问,以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便解除疑义,认定证据的证明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依法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传票质证什么意思能维持原判吗

传票质证只是通知对证据提出意见,属于核实证据,与最后判决是两码事。1、质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1、质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章就是“质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法庭质证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不同于诉讼中的对质。对质,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互之间就其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对质与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双方之间展开的行为;其行为都表现为对某一对象的说明和质辩;两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实。不同的是,质证是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进行,而对质则是在案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质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过比较获得对专门问题的正确认识,而质证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确认定证据。

3 主体客体

3.1 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3.2 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4 质证技巧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作者:朱木军律师)

5 质证程序

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就是在开庭时,法官会让双方出示各自的证据,然后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对质,以此来判断哪方可以胜诉。其实说白了就是我们说的“对质”。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另一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对质,对证据进行承认、质疑或反对理由。质证就针对对方提出来的证据进行质问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等,来获得想要的答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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